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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关于依法打击信访违法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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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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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正常的信访和社会公共秩序,依法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二、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诉求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理性反映问题,如信访事项涉及多人或群体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涉法涉诉事项,信访人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三、信访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越级上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上访且拒不按照规定推选集体访代表、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诉求、不依照法定程序申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或理由提出诉求,经合法释明后仍不听劝阻,执意坚持非访、缠访、闹访的。

(二)司法机关判决、裁定、调解等法律文书已生效,或案件仍处于法律程序办理中,信访人到有关国家机关缠访、闹访,故意扰乱单位秩序或社会秩序,威胁、侵犯机关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不听劝阻的。

(三)信访人在信访事项办理期限内仍采取进京赴呼到市越级上访的;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照政策、法律法规妥善解决,但仍坚持上访,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妥善解决,但又多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上访的。

(四)到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非法滞留、滋事或者组织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相关场所的。

(五)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及周围非法聚集,围堵、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在车站、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的道路非法聚集,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电线杆等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的。

(六)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抛撒信访材料的;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实现个人诉求,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的。

(七)通过网络、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不实言论、虚假信息,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等行为的。

(八)以上访为名,在会场、公共场所及周边地区扰乱社会秩序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九)非法携带枪支、匕首等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上访的。

(十)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非访缠访闹访的;协助他人非访缠访闹访的;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插手社会事务,扰乱社会秩序的;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从事信访活动的。

(十一)其他在信访过程中或借信访名义实施的侵害公民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行为的。

 四、初次实施信访违法行为且情节轻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一)行为人经教育能够端正态度,明确表示不再违法上访并具结悔过的。

(二)虽参与非法聚集,但有正当信访事由或者合理诉求,且情节轻微的。

(三)其他一般参与、真诚悔过以及具有自首情节或立功表现的。

 五、信访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依法予以严惩:

(一)信访案件已经依法终结或已签订息访协议并实际接受相应补偿救助,仍就该信访事项非访、缠访、闹访。

(二)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拘留2次以上或判处刑罚,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组织、指挥、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六、法律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执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煽动、教唆委托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中共鄂托克前旗委政法委员会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鄂托克前旗公安局

鄂托克前旗司法局

鄂托克前旗信访局

  2021年11月19日